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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城市基层民主,保障和促进居民自治落到室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上级有关社区建设的政策,制定本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
1、居民代表会议是党组织领导下的本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的常设机构,依法行使居民会议授予的职权;对居民会议负责,受居民会议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2、居民代表会议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二、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1、凡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均应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大事务。
2、居民代表会议由楼幢或居民小组直接推选产生的代表组成。
3、居民代表会议一般由社区居委会召集(涉及居委会干部自身利益的会议,应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由街道办事处指派或委托的人员召集。
4、社区两委可以决定每次居民代表会议的列席人员。
三、社区居民代表的产生
1、居民代表一般应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之前产生,推选工作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非社区居委会选举期间的代表补选、增选工作,由社区里秒年个委主持。
2、居民代表按照居民代表推选办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名额由户主或居民推选产生。
四、社局居民代表的任期
社区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所在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选,补选按推选程序进行。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条件的,由原楼幢或居民小组(选区)予以罢免,罢免以原楼幢住户或居民小组(选区)有选举权的全体户主或居民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居民代表提出辞职的,由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代表资格停止履行。
五、社区居民代表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的本社区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2、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3、热爱、关心社区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4、能认真履行各项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义务,在居民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5、办事公道、敢于说真话,热心为居民办事。
六、社区内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社区工作有了解权、知情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
(2)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享有表决权、审议权、提议权。
2、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收集本居住小区(楼幢)居民的意见,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2)带头学习并向居民宣传党的社区建设、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带头宣传、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协助社区两委开展工作,在楼幢和居民中起带头和示范作用,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讨论和决定居民会议依法授权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2、讨论和决定社区居委会选举、罢免的有关事项。
3、推选决定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族理财小组成员。
4、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
5、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的辞职提请。
八、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活动
1、居民代表会议应在取得居民会议授权后方可行使职权,但罢免和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指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规民约不属授权范围。
2、居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随时可以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3、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4、居民代表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交社区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再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居民代表会议决定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意见难以统一和集中的也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居民代表的表决不得委托。
6、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如有抵触,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居民代表会议予以改变或宣布无效。
7、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须提请下次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8、居民代表会议的全部材料和有关记录,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装档存查,列入档案文书,不得涂改毁坏。
九、社区居民代表小组的活动
1、居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小组代表推选,代表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活动。
2、居民代表小组活动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学习城市管理的有关文件;议论社区管理事务;反映居民的建议和要求;对社区某方面工作进行检查了解,草拟向居民代表会议所提议题等。
十、本制度如与上级新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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